Takayuki 欲講ê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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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四】讓我試圖為酥餅說明一下 December 14, 2008

Filed under: 公告,影片幕後 — takayuki @ 5:00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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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敬告某知名部落客:使用別人 video 的時候,記得附上出處【公告二】我錯了!該洗門風!已重新上架,想要看懂本篇公告的人,可能要先花一點點時間爬一下這兩篇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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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 文 開 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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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天都在外頭跑,而且還到處貪虎,來!先讓我閃一下!三兄弟豆花!

等到有時間坐下來好好追浪,才發現撲浪上真是一整個大爆走啊!什麼死人骨頭都挖出來了!在此向無辜被牽扯進來的小薰、Vincent、咖啡店、和事佬大腸、為了協調這件事情而四處奔走的漢斯公爵,還有從未見過面,只因發表支持我言論就被打成分裂台派的sarran跟sspiggy,以及所有為此事心煩意亂的噗友們致歉。

這件事情,本來的爭議很簡單,就是酥餅11月11日引用了我的影片沒有附上出處,被網友提醒後,酥餅的處理方式是,直接撤掉文章。而我在網路上沒有看到酥餅的文章,卻看到許多網友引用我的影片,出處寫酥餅,這讓我很不爽,因為這是我冒著生命危險到現場去拍,回家後還拼著好幾天不睡覺剪出來的影片,於是我11月14日發了【公告】敬告某知名部落客:使用別人 video 的時候,記得附上出處,也在酥餅亦使用的噗浪上面公告。

當初的想法是,他私底下跟我致個意就算了,我也不想給他沒台階下,所以公告中沒有直指酥餅的名諱。但是一直過了十天酥餅都沒回應,所以我心理不平衡,決定指名道姓再發一篇,因此有了11月25日的【公告二】我錯了!該洗門風!結果酥餅還是沒回應,反而是這件事情被漢斯公爵看到而決定出面幫忙協調。

不過事件發展到現在,已經出乎我的意料之外了,像是『takayuki想靠酥餅出名』、『takayuki是分裂台派的歷史罪人』這種話都出現了,甚至還有針對我做人身攻擊的。

這件事情延燒了一個月,12月12日晚間,我被告知協調失敗了,而台派分裂了,我紅了。

好了,這是我要的結果嗎?我很確定不是!所以我現在寫這篇文,試圖在我跟酥餅的說法中間,找出一個合理解釋。來吧!我們就一條一條慢慢來!

(一)首先,是酥餅在 2008/12/7 發了這篇文:轉貼我某則噗浪的內容,其中幾點說明:

我轉貼的是放在影像分享網站上的影片。大家好好想一想,轉貼youtube一類的影片時你會知道原作者是誰嗎?至於貼文作者播放器本身就有連結了。

酥餅說,他引用的影片是 youtube 一類影像分享網站上的影片,可是我被酥餅引用的影片不是 youtube 而是 blip

不過我們也不能因此就說酥餅說謊。雖然說酥餅是資深部落客,也經常引用他人影片,不過也許他不清楚 youtube 跟 blip 的差別,或者以為別人搞不清楚。只是,我今年830遊行後才開始學習當個部落客,目前我已經分得出來 youtube 跟 blip 不一樣,而且我只要引用別人作品,一定附上對方大名或出處以表示尊重,更不用說是兩年前就合作過台派活動,並且有 email 往來的網友了。

(上圖是 google cache 的影像存檔,我已經向第一位留言的網友求證過,「影片出處點這裡」這句話,是他留言之後,酥餅才補上去的。)

(二)酥餅該文還提及:

簡余晏在我的部落格看了這部影片覺得做得很好,打電話給我,我也告知他是takayuki做的,余晏後來應該也有打電話給她聯絡一下後續的合作事宜。

事實是,議員從未與我電話聯繫,是我11月14日發現並主動留言告知後,她才知道影片是我的作品並修正出處

為了這件事情,酥餅又在 2008/12/12 發了這篇文:拒絕人格謀殺,其中節錄跟我有關的部份:

有人對我某則文章裡面的這句話認為我在說謊:「簡余晏在我的部落格看了這部影片覺得做得很好,打電話給我,我也告知他是 takayuki做的,余晏後來應該也有打電話給她聯絡一下後續的合作事宜。對我來說這是件單純的事,轉貼的影片,就按照我上述的處理原則辦理,能夠促成 合作,我一定努力促成。」

而議員馬上就在第一則回應說明如下:

你當時的確是跟我說有這片很棒,是takayuki做的,所以我到家之後就超連結過去takayuki的部落格了。當時我還說此片有英文做的很棒云云。

好了!議員那麼忙,這種小事卻要去麻煩她來說明,我覺得對她真的很抱歉!好在我手邊的證據還蠻充足的,可以直接拿來說明事情發生的經過。

我想事情已經很清楚了,11月14日以前,出處有誤

我第一次在議員blog留完言之後,沒多久我自己的blog也收到留言:

議員通常很忙,因此blog由助理幫忙更新,這是常識。我自己的推論是,助理看到我的留言後,聯絡了議員。但議員只認識酥餅不認識我,因此在我的blog留言,而打電話給酥餅,向他確認影片是我做的。

隔天15日我又去議員的blog留言致意。

所以我認為,我們不能說酥餅說謊,他頂多只是誤導大家而已。因為酥餅的確是跟議員聯絡了,只不過酥餅沒有把時間交代清楚。至少酥餅跟議員聯絡時間,並不是在我留言告知議員我才是影片的作者之前

(三)繼續回到酥餅在 2008/12/7 的這篇文:轉貼我某則噗浪的內容,其中提到:

我處理轉貼的原則如下:
第一、知道作者一定著名出處
第二、無從知道作者,但有人來通知且查明後一定馬上註明出處
第三、有人不願意被轉貼,想都不會想,一定馬上拿下來
而這件事就在小薰來通知作者是誰後,我馬上就把文章下線。

酥餅的處理方式是將該文下架,但原因並非第三點「原作不願意被轉貼」,因為任何人轉貼我的作品我都很歡迎,只要註明出處。酥餅不願意說明理由,想必有什麼難言之隱,大家就不要再逼問他了。

所以這次的事情,我是打算這樣處理的:

我承認我的確是情緒化了點,發文語氣重了點,而且處理事情不夠週延,才會造成這麼多的紛爭,也因此我會就下列幾點加以改善:

一、以後為了避免這種引用爭議,我不會偷懶,會在照片或者影片中直接嵌入著作人名稱。但是我沒有辦法依照某些噗友的建議取消 embedded code 的語法,因為取消的話,我自己部落格就不能引用我自己的作品了喔!

二、洗門風的事情,雖然是洗我自己的門風,不過這種行為頗令人害怕,所以以後不會再洗了,可能改用刷的。

三、當初我發公告,之所以沒有直接去對方部落格留言,是因為我誤以為這樣會讓知名部落客沒有面子,下次我會直接留言。所以這一篇,我也會去酥餅的部落格還有噗裡留言,以確定他看到了。

至於噗友對我的攻訐,我也必須做個說明:

一、請不要再說『takayuki想靠酥餅出名』這種話了,因為我是靠自己到第一線去拍攝照片跟影片而被大家認識的,而酥餅是坐在電腦面前的人。我拿性命安全去現場衝的時候,不知道酥餅這個時候在哪裡為台灣奮鬥?

二、如果台派之間,彼此間有嫌隙卻不願意正面對決,非要檯面下小動作一堆,還用「台派必須團結」把不同意你意見的人打為分裂派,那麼這也只是另一個KMT而已,還談什麼建國?(這句話出處來自某噗友,但是很抱歉我忘記是誰了)

三、對我有人身攻擊的噗友,我已經將該頁面存檔,接下來要請你有心理準備!

四、請不要把我跟酥餅的引用爭議擴大為各位噗友之間的對立,這是沒有意義的。有任何事情請針對我來,不要去為難夾在中間的人。我也不會撂一堆人來幫腔,我一個人就綽綽有餘了!

五、有人喜歡不經求證就放假消息來污衊我,被踢爆後又不願意道歉。我想,受傷的是你而不是我喔!

六、聽說有人要翻陳年舊帳,那麼,我會考慮奉陪。不過你確定嗎?因為這樣我只會更紅喔!

七、真相只有一個,聽流言不如問本人,因此下面開放網友提問,如果問題太多,我會考慮另外寫一篇問與答來騙流量!

如果說台派之間的紛爭,是為了面子、情面、義理這些東西造成各位噗友們之間的不愉快,那麼為了未來共同努力的目標,我願意向各位表達我的歉意!

但是,捍衛我用生命拍來影片的決心,絕不妥協!

2008/12/15 pm 1:53 補充:
【後記】讓我們起立為酥餅鼓掌!

相關說法
小咖部落客的好處
這絕對是半瞑吃西瓜(反症)
Fraud or mistake?

 

【公告三】關於酥餅的影片引用爭議 December 8, 2008

Filed under: 公告,影片幕後 — takayuki @ 2:53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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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關於酥餅的影片引用爭議,即日起交由漢斯公爵全權處理,【公告】與【公告二】撤除,謝謝大家的關心!

2008/12/13 am 3:32 補充
即日起,恢復 【公告】敬告某知名部落客:使用別人 video 的時候,記得附上出處【公告二】我錯了!該洗門風!
酥餅的影片引用爭議回歸我自己處理!

 

【公告二】我錯了!該洗門風! November 25, 2008

Filed under: 公告,影片幕後 — takayuki @ 10:58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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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褒忠鄉一名男子,和隔壁兒時玩伴老婆通姦被捉,雙方協議賠錢和解,但姦夫竟放話被仙人跳,戴了綠帽的友人怒不可遏,拒收賠償金,還罰姦夫「在菜市場下跪四小時、敬全街吃檳榔和香菸」,為他家「洗門風」。姦夫為免賠錢,同意昨天在全鄉最大市場下跪認錯,讓只有一萬多人口的褒忠鄉為之轟動。(圖文引用自【兔】

好吧!我先承認,我非常介意影片被盜用這件事情(對!我用「盜用」這兩個字,是因為這是我的感受),不然不會重提這件事情。當然,會對我這篇文有反應的,除了我本人以外,就是這件事情的另外一位當事人,以及他的支持者了。這位當事人,其實也不用太擔心我寫了這篇文以後會影響你的知名度,因為我只是一個沒什麼名氣的小小部落客,沒什麼粉絲,訂閱數不像你一樣有八百多人(是我的二十倍以上),你 blog 一天的流量更不知道是我的幾十倍,因此我寫了這篇文章,就算有人看,也不太會影響你崇高的地位,如果想要追殺我大可不必,因為追殺我反而會讓這件實情上了檯面,冷處理才是上策!

而且更重要的是,如果你擔心這件事情會影響你的知名度,表示你當初沒有附上網址連結是錯的,因為以你現實生活中的工作性質,應該很清楚引用文章必須註明出處的原則,其他部落客的文字、照片或是影像被你引用而沒附上出處的,都惦惦沒出聲,這是因為他們都是溫和的好人,但是我不太一樣,我是一個沒有肚腸、斤斤計較的暴民。而且要是有看過我影片的朋友就應該知道我的個性,我是衝組的(就說我是暴民了啊!)你用別人東西沒附出處都沒事,但是用到我的東西沒附出處卻要惹來一身腥,套用一句海角七號的台詞:『因為你看起來比較倒楣!』

這位知名部落客,以下我就先簡稱SB。

2008年11月11日,第一天,我在自己網站上發表了『2008年11月6日夜晚,台灣回到三十年前戒嚴時代(三)圓山武警惡行全都錄

2008年11月12日,第二天,我開始在網路上看到好幾個網友引用這則影片,但是引用網址卻都是 http://blog.roodo.com/SB/archives/7554335.html,譬如像這樣:


我試圖連去該連結,但是網頁顯示不存在:

也許連結引用錯誤,於是我試圖直接到SB的部落格尋找該文,但是並沒有發現。這讓我感覺很不舒服,如果文章寫得很好,應該要廣為流傳,為什麼反而消失了?

2008年11月13日,第三天,我繼續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引用這則影片,有的是11日發表的,有的是12日發表的,但是這次有註明『文字引用自SB,影片引用自 ioksin/takayuki』,譬如像是:

或是

2008年11月14日凌晨,第四天,我在簡余晏議員的blog看到這篇:戒嚴傳統,全新感受!…我們失去了對國家、員警的信任 (發表於12日),以及這篇:如果再來一次,他說還要再讓上揚唱片消音、關門!(發表於13日),其中提到「警察耍流氓事件全記錄」影片來自SB!這可不行,影片是我跟ioksin的作品,於是我去信要求更改(事後簡余晏議員很快的就處理了,我很感謝她)。

對於影片被當作是SB的作品,我心理已經有底了,但是連結已經移除了,苦於沒有證據也只能生悶氣。後來想到也許google大神可以幫助我,就問了他一下,果然有求必應,google大人給了我一個上籤(雖然不是上上籤,但是已經不錯了):

甚至連放屁推文網址也還在:http://funp.com/t519270,貼文日期為11日,果然是一篇好文,推文數我14日看到的時候是67,還在持續增加中,現在已經到達69了,但是文章連結12日就已消失了。

由於google大神給我的搜尋結果,已經是SB發文三天後的存檔了,因此基於以下事證及時間順序:

1. 11日,第一天,SB發表該文
2. 同日,有網友引文,出處僅來自SB
3. 同日,SB該文第一位網友留言,要求SB附上出處
4. 同日,有網友引文,來自SB與我
5. 12日,第二天,SB該文已移除

我合理推測,原本SB在11日發表的文章中是沒有提及影片連結的。於是我在14日凌晨馬上發表一篇【公告】,當初是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,所以文中多有隱藏,沒有直指SB的名諱。

但是我後來想一想覺得我處理事情的方式錯了,記得在立院前台教會修改公投法的靜坐現場,曾經跟在場一位移民海外十多年的朋友聊天聊到,他說這麼多年他在海外受的教育,讓他發現台灣的教育方式錯了,『台灣人每每對於被侵犯的權益,都會以息事寧人來平息事端,反而是最後忍無可忍的時候,以動口或動手來抒發情緒,這是不對的。我們對於正確的事情,應該要當場據理力爭,息事寧人是加害者的工作,不是受害者該做的事!

明明受傷的是我,被盜用影片的是我,為什麼是我來替對方著想?為什麼是我來擔心他的名譽會受損?對方使用我的影片沒有附上出處,有曾經替我想過嗎?

如果說這個影片已經轉了不知道幾手,到最後原始出處不可考,以至於沒有辦法附上出處,這是情有可原的,但是我11日早上8:27發表的文章,然後下午2:45公佈在噗浪上(SB也在噗浪上),而SB馬上在當天晚上6:53以前(根據第一則網友留言時間)就發表了新文,可見SB資料的取得,絕對不是轉了好幾手以至於出處不可考,但是SB卻沒有附上出處。而被網友要求附上出處後,卻把文章直接移除的作法,更是令人匪夷所思呀!

諸位SB的支持者也不用太過憤愾,部落客po文後,一般都是希望越多人看越好,能夠幫忙散佈傳播,我感激都來不及了,要不是SB讓我有著作權被侵犯的感覺,我也不會如此無聊連寫兩篇表達我的憤怒。本來以SB的身份地位,使用他人影片,舉手之勞註明一下出處,對他而言沒有損失,反而會展現他的大度之風,因此我的要求並不為過,而我的憤怒也不是空穴來風。如果說我要求他人引用作品時必須附上出處被認為是小氣的話,我想弄出「創用CC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禁止改作 2.5 台灣 授權條款」條款的,豈不是甲飽熊贏?

這是很簡單的是非題!酥餅教授,你說是嗎?

現實生活中,您是教授,但是在網路的世界裡,你跟我一樣不過是個部落客而已,大家都是平等的,麻煩請你跟大家一起遵守引用規則!

 

這是 takayuki 的 wordpress 分站 November 23, 2008

Filed under: 公告 — takayuki @ 7:12 am

目前的主戰場在 takayukiroom.blogspot.com

wordpress 這邊,還在熟悉當中,目前正在把 blogspot 的文章慢慢 copy 過來

 

【公告】敬告某知名部落客:使用別人 video 的時候,記得附上出處 November 14, 2008

Filed under: 公告,影片幕後 — takayuki @ 5:20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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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我 blog 發表的影片,都很歡迎大家使用!

但是我必須很沈痛的說,請不要讓你的讀者誤會你才是影片的製作者,這是剽竊、是侵佔。

這次我同步發表在 blip.tvyoutube 的晶華酒店跟圓山影片,是我每天冒著生命危險到現場拍攝的。為了給各位網友一個熱騰騰的實況現場,回家後,無眠無日的,還要把所有拍攝的檔案全部重新看過一遍,然後構思、分類、剪接、上字幕、請朋友幫我翻譯,最後才能上傳。如果這樣辛苦剪出來的作品,被別人整碗捧去,還讓不知情的讀者,到處替你宣傳,我想沒有人會高興的。

我 blog 側邊有註明, blog 內容以創用CC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禁止改作 2.5 台灣 授權條款釋出,就算沒有該條款,我知道以你的身份地位與學識,應該很清楚『凡是非原創內容,必須標明出處,沒有標明出處的內容,一律視為該作者的原創內容』,因為這是你的基本常識。

這位來自樂多的知名部落客,這不是第一次了,而且被網友檢舉後就把文章移除也頗此地無銀三百兩,不過凡做過必留下痕跡,我已經把該頁面照相存檔,下次,我會直接公佈你的資料!

takayuki 於 2008/11/14